闫卫军
闫卫军于1989年毕业于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图书馆学情报学专业并取得文学士学位。后又于1992年毕业于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取得其第一个法学硕士学位。2000年又在英国HERTFORDSHIRE大学完成学业并获得其第二个法学硕士学位。
闫卫军是上海外国语大学讲师(1995-1997),并曾在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1995-97)、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1997-2001)执业。2001年2月加盟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并成为其合伙人。2003年6月与原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同事共同组建成立了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2004年7月退出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开始专心于教学和科研。
闫卫军是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的会员。
闫卫军早从事律师工作期间在国际贸易、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与工程承包、公司法务和金融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他曾经服务过的客户包括上海经达实业公司(主营高速公路等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SelfSime S.r.L(代理该司进行成渝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的谈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开源洋行有限公司、香港华源资源有限公司、香港宝利集团、台湾圆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verMedia)、上海三九集团公司、天津顺驰集团等。
闫卫军的学术成果主要包括:
- “论跨国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及中国国际私法体系的重构”,载《社会科学家》(季刊)1994年第3期;
- “论美国贸易法中的保障条款”, 载《外国经济与管理》1994年第8期;
- “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改革与调整”, 载《河北法学》1995年第3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法律问题”,载《山东法学》1994年第3期;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法律问题”,载《山东法学》1994年第三期;
- “开证行拒付留单后CIF合同的履行”,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二期;
-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利用制度中的法律问题”,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十一期;
- “CIF合同的本质——货物交易还是单据交易?”,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第三期;
- “从马瑞瓦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看英国的判例法制度”,载2005年《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 “论可专利性的道德例外——以《欧洲专利公约》为视角”,刊载于《法学》2005年第九期”;
- “论信用证付款方式下买方的审单标准和卖方的交单义务”,刊载在于《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五期;
- Sanctity of C.I.F. Contract: A Re-examination (英文,尚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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